【贵州】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18

  2023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特种设备,以燃气充装单位、矿山、医疗机构、旅游景点特种设备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现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5月17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在纳雍县阳长镇过路沟村长兴路阳长派出所往百兴镇方向200米左右一户民宅内有人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发现用于充装的容器1台,液化气气瓶若干。

  经查,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案金额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7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3年4月1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百里杜鹃金坡乡某煤矿开展检查时,在空压机房发现有2台正在使用的储气罐。上述两台储气罐罐体上均装有一个温度监测仪,经查看该两台储气罐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原设计图上并无温度计。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改造)许可,擅自在储气罐罐体上钻孔加装温度监测仪。当事人未经许可改造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9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在瓦斯发电机房内发现热交换器6台,检验有效期截至2022年1月7日。上述热交换器铭牌标示压力容器类别均为I类,处于运行状态。

  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申请并继续使用上述压力容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站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水泥预制厂开展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工人正在使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吊运水泥涵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上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处于超期未检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6月30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赫章县某楼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的六台新装电梯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电梯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未交付使用单位,但已有居民使用电梯。

  经查,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单位或个人使用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宁某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游乐园内有一台摇头飞椅及一台架空轨道车正在运营,持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毕节市某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时,发现有4台吸附筒处于超期未检使用状态。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 7月21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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